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高尔夫球暂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其他娱乐场所,暂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