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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6-05 10:07: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高尔夫球暂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其他娱乐场所,暂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2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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