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4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所持县(市、区)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程序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3月27日 国税函〔2008〕277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