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收政策,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现就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其收取的各项收入,无论以何种名目或财务如何核算,均应计入营业额,一并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二、对因社会公共利益、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和调整使用土地,由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补偿性收入(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不予征收营业税的补偿项目,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取得补偿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认定书》(见附件1),以利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取得补偿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审批认定工作。同时要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填报“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审核认定表”(见附件2),并连同下述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备案。
(一)说明拆迁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的政府文件或政府规划定点专题会议纪要;
(二)拆迁补偿协议;
(三)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开具的票据;
(四)如果拆迁补偿工作不是由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拆迁补偿单位直接进行的,则需提供政府部门或其指定的拆迁补偿单位出具的委托实际实施拆迁补偿单位进行该项工作的委托书、拆迁许可证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性文件;
(五)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需报送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局下发的文件规定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认定书(略)
2、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审核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