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先进税务师事务所、
优秀税务师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税协发〔2016〕15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贵州省税协三届五次理事代表大会审议,现将《贵州省先
进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先进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
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税务师行业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行业正气,奖励先进,调动税务师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负责组织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税务师的评先选优工作,公布评先选优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并加入中税协、省税协成为团体会员的贵州省内事务所(含省外事务所在黔的分支机构)及在事务所执业的个人会员,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评先选优:
(一)评选周期内存在未按时完整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形;
(二)填报评先选优信息严重失实;
(三)评选周期内受到行政机关有效处罚;
(四)事务所设立未满一年或评选周期内无收入;
(五)事务所在评选时未能获得等级所资格;
(六)省税协认定不能参加评比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评先选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推荐方式:
对于团体会员,采取事务所自荐、行业公示、省税协评审的方式。
对于个人会员,采取事务所推荐、行业公示、省税协评审的方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务所参加评先选优的,应在开始评比年度1月15日前,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初评,并填写《贵州省先进税务师事务所评选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撰写自评报告,上报省税协。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务师参加评先选优的,应在开始评比年度1月15日前,由所属事务所对照本办法进行初评,并填写《贵州省税务师行业优秀税务师评选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撰写推荐报告,上报省税协。
事务所超过期限未上报上述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事务所在评比周期内已合并、分立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评先选优,但应向省税协提交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税务师在评选周期内变换事务所的,由评选时所在事务所进行推荐。
第七条 事务所应对上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省税协将取消事务所或税务师当期评比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评选程序为:
(一)省税协对事务所上报资料组织初审。初审期30日。
(二)省税协将经过初审确认的事务所及税务师名单向行业公示。公示期30日。
(三)经过公示行业内无异议的,由省税协通知事务所上报先进事迹材料。材料上报期60日。
(四)省税协根据事迹材料到事务所现场进行核实。核实时间为50日。
(五)经过核实的先进事迹材料经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产生本期先进事务所及优秀税务师。
第九条 经过评选后产生的当期“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及“优秀税务师”,由省税协予以授牌并给予“先进税务师事务所”人民币10,000元/所、“优秀税务师”人民币5,000元/人的物质奖励。
省税协将向行业及社会公布获得荣誉的事务所及税务师名单,提高事务所及税务师的社会认知度及公信力。
在由省税协应社会需要出具的各类服务推荐名单中,获得荣誉的事务所排名靠前予以推荐。
获得荣誉的税务师中,愿意为行业发展进一步作出贡献的,省税协优先向社会各界进行推荐。
第十条 先进税务师事务所评选指标包括: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行业参与度、行业贡献、处罚和惩戒等四个方面的指标。
(一)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标准分值为35分。包括:
事务所上报的评比周期内两年的业务收入合计(有省内分公司的包括分公司收入)与同期省内全行业平均收入的比率,标准分值为20分;
事务所评比周期内人均收入与同期省内全行业人均收入比率(此处人均收入指的是在所执业的税务师人均收入),标准分值为5分;
评比周期内收入增长率与同期省内全行业平均增长率的比率,标准分值为10分。
(二)行业参与度:是指事务所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省税协布置的工作的情况,实行直接加分:
1、事务所积极响应省税协组织的培训及其他活动并完成布置的工作,每次加2分;
2、事务所存在或积极推荐事务所员工成为行业代表人士的,每人次加1分;
3、事务所能积极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在业务实施及事务所管理中充分使用中税协推荐的信息化工具的,加2分。
(三)行业贡献:是指事务所受到行业、政府、税务机关的表彰,向包括行业会刊在内的各报刊杂志、门户网站投稿被刊用或评为优秀论文等项,实行直接加分:
1、事务所对行业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受到中税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税协、省级税务机关、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州地级税务机关、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每人加1分。
2、事务所向中税协会刊、中国税务报投稿并被采用的,专业(含综合)类文章一篇加2分,简讯类文章一篇加1分;积极参加省税协行业研讨活动,撰写研讨论文,被省税协评为优秀论文的一篇加2分。
3、事务所存在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包括同心团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好评的;有积极参与社会捐赠的事迹并获得社会舆论赞誉的;在省税协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领先的团体名次等事项的,按次加2分。事务所员工参加行业组织的竞赛取得个人名次、或取得优秀成绩的,每人次加1分;。
以上加分,均由事务所填报,省税协核实认定。
(四)处罚和惩戒:是指评选周期内,事务所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有效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实行直接减分:
1、事务所被中税协或省税协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告的,一次减1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7分;受到警告的,一次减5分;被省税协诫勉谈话,或有不良记录的,一次减2分。
2、被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有效投诉的,一次减10分;被企业、同行有效投诉的,一次减5分。
优秀税务师评选指标包括:个人在行业从业期间,在事务所内的表现及贡献、行业参与度、对行业的贡献、处罚和惩戒四个方面指标。
(一)事务所内表现及贡献指标,是指个人在事务所从业期间的业务表现和贡献,实行直接加分:
包括个人会员在事务所签订业务合同金额或合同数量在事务所里为领先者的,个人在评选周期内获得过事务所内部表彰的,是事务所员工评选的先进的,每项加1分。
(二)行业参与度,是指个人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省税协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实行直接加分:
1、有在省税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承担省税协给予的角色和工作的经历的;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的(包括同心团活动),每项次加1分。
2、乐税网页各要素准确齐备,内容丰富饱满的;努力争取并积极响应成为当地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的;是各级党政机关、中税协各类人才库入选人员的,每项加1分。
(三)行业贡献,是指受到行业、政府、税务机关的表彰,向包括行业会刊在内的各报刊杂志、门户网站投稿被刊用或评为优秀论文等项,实行直接加分:
1、对行业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受到中税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税协、省级税务机关、市州级以上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州地级税务机关、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每次加1分。
2、个人向中税协会刊、中国税务报投稿并被采用的,专业(含综合)类文章一篇加2分,简讯类文章一篇加1分;积极参加省税协行业研讨活动,撰写研讨论文,被省税协评为优秀论文的一篇加2分;在其他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包括乐税网)上发表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文章、行业宣传介绍文章的,每一篇加1分;在各类网络社交工具中是群主,或在群内有较大影响力,存在积极推介宣传行业的重大先进事迹的,加2分。
3、个人有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社会捐赠事迹;在省税协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领先的个人名次等事项的,按次加2分;积极参加省税协通知、组织的各类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每次加1分。
以上加分,均由事务所填报,省税协核实认定。
(四)处罚和惩戒:是指评选周期内,个人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有效处罚和惩戒的情况,实行直接减分:
1、个人被省税协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告的,一次减10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7分;受到警告的,一次减5分;被省税协诫勉谈话,或有不良记录的,一次减2分。
2、被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有效投诉的,一次减10分;被企业、同行有效投诉的,一次减5分。
第十一条 先进税务师事务所评选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评选综合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行业参与度得分+行业贡献得分-事务所被处罚、惩戒分。
(一)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某事务所评比周期内业务收入合计/评比周期内行业收入平均值×标准分值20分+评比周期内人均收入/行业平均人均收入×标准分值5分+评比周期收入增长率与行业平均增长率的比率总收入×标准分值10分);
(二)行业参与度得分=省税协组织的活动和完成布置的工作次数×相关分值
(三)事务所行业贡献加分值=受表彰、从业人员考取税务师人数、投稿被刊用次数及参加研讨等活动评为优秀论文篇数×相关分值。
(四)事务所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行业处罚、惩戒的次数×相关分值;
优秀税务师评选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评选综合得分=事务所内贡献及表现指标得分+行业参与度得分+行业贡献得分-个人被处罚、惩戒分。
第十二条 每评选周期评选得分从高到低排名。评选比例:
先进事务所按全省税务师事务所总数的8%-10%评选;
优秀税务师按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总数的3%-5%评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