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税协《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部分条款的理解》的通知
黔税协发〔2015〕3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文件。根据上述法规、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现将中税协《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转发你们,请组织本所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并积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动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