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4号 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加强贵安新区企业所 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切实做到税负公平、统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分行业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批发业 6%
2、零售贸易业 8%
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建筑业 12%
饮食业 8%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煤炭行业 30%
2、房地产业 25%
3、黄金开采 30%
4、其他行业 12%
请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