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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2号 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12-30 10:15: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2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内单位和个人在贵州省地税系统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开户登记,并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的“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传输、查验发票数据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公告。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推广使用“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发票,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
  三、申请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情况,核定其网络开具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领购数量、开票限额等内容。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核定内容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予以调整。
五、网络发票种类。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并结合实际,贵州地税网络发票票种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卷式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六、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登录“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七、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网络发票及利用网络发票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八、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如48小时后网络故障仍未排除,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与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运营商联系,网络运营商应积极主动上门服务,确保故障的解决。
九、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而需要收回已开具的发票作作废处理的,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收回原网络开具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十、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未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而需要收回已开具的发票作作废处理的,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收回原网络开具发票全部联次,并在开具发票缴销前通过“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作“作废”处理。
十一、“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网络开具发票的真实信息。取得网络开具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l-tax.gov.cn/)“发票查验”专区及时查验发票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地税机关为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二维码发票查询”和贵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查验方式。
  十二、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通过“贵州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停业登记应交回空白发票,停业期间不能开具网络发票。
十三、发生网络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十四、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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