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到期满。
上述企业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的过渡政策。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0日 国税发〔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