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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6-01 09:30: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8]2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中一项不符合的,则不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通知》第三条明确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上年度各月职工人数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当年预缴申报时可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核实,核实结论可作为企业次年(“当年”的下一年度,下同。)预缴申报时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认定结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继续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预缴企业所得税;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当年预缴时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并在次年预缴申报时不再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应按照法定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2008321 国税函〔2008251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 4行“利润总额”与 5%的乘积,暂填入第 7行“减免所得税额” 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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