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站群:

贵阳

遵义

六盘水

安顺

毕节

铜仁

黔东南

黔南

黔西南

税务干部学校

税务学会

税务师协会

繁体 | 简体 

首  页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经验交流 行业党建及文化 行业文件 行政文件
今天是 农历四月廿六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站群检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6-01 09:20: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破产重组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2]127

 

据部分地区反映,国有企业在改组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由于资产重新评估,其账面房产原值发生了变化,影响到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现就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予以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在改组改制、破产重组时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导致房产原值发生增减变化的国有资产,应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征依据。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Copyright 2005-2012 Guizhou Provincial Office, SAT.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67号(贵阳市国税局6楼) 电话:0851-69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