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税协《关于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组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注税党发〔2014〕9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切实组织好我省注税行业同心服务团分团组建工作,更好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凝聚行业力量,扩大行业社会影响,现将中税协《关于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组建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所及时组织所内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领会组建同心服务团分团的重要意义,鼓励所内从业人员积极报名参加,并将各所报名情况于2014年6月15日前反馈至省税协。
联系人:饶佳丽,联系电话:0851-6900033。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
分团组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贯彻落实中央统战部《关于在统一战线实施“同心”行动的意见》,经中央统战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于2013年8月22日正式成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以下简称同心服务团)。在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下,同心服务团践行“抓好‘同心’教育、突出‘同心’实践、注重‘同心’实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宗旨,积极开展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获得了社会的肯定和好评。
同心服务团是注税行业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开展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的重要纽带和载体。为进一步扩大同心服务团的组织,拓展活动辐射范围,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提升行业影响力,经中央统战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中税协决定依托各地方协会组建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现就组建同心服务团分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组建同心服务团分团的必要性
各地方协会在完成省级行业党委组建后,要一手抓基层组织建设,一手要抓行业统战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行业建设中的政治引领和保证作用,把广大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紧紧团结在党的旗帜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开展同心服务团活动是做好这一工作的有力抓手和有效形式,是发现、培养、锻炼行业代表人士队伍的重要平台,在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社会、锻炼队伍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扩大同心服务团队伍,统筹同心团活动,对更好地凝聚行业力量,扩大社会影响,增强行业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组建同心服务团各省分团的有关事项
1.成立方式。同心服务团分团由各地方税协负责组建工作。已成立省级行业党委的省(区、市),要尽快组建。未成立省级行业党委的地方,组建同心服务团分团条件成熟的要抓紧组建分团工作,争取在成立行业党委的同时成立同心服务团分团。
同心服务团分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秘书长由地方税协领导担任,副团长由地方税协在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中提名,经同心服务团志愿单位协商选举产生,报中税协备案。同心服务团分团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
2.分团成员组成。同心服务团分团由本行政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及协会工作人员组成,遵循自愿申请、协会审批的原则。
3.活动开展方式。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统一部署与独立实施并重等灵活多样方式,按照同心服务团的部署或自行开展活动。
4.标识、经费。各分团应使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统一标识。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志愿单位义务承担。
三、关于同心服务团分团活动情况上报的有关问题
1.同心服务团分团成立后,既可以同心服务团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前应上报备案;也可以分团名义独立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将情况上报同心服务团。
2.同心服务团秘书处视情况和需要编发宣传专刊,汇编各分团工作,报中宣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将开展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这是组织同心服务团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工作的有利契机。各地方税协要按此通知要求,抓紧布置和筹建同心服务团分团,并结合税收宣传月组织开展活动。有关组建情况、活动计划及开展工作情况请及时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秘书处。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锦华 齐广富
电话:(010)68454331(兼传真)
电子邮件:djb@cctaa.cn
附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规程
2014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统战部《关于在统一战线实施“同心”行动的意见》,有计划地开展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社会公益活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组织。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由注册税务师行业中的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组成。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受中央统战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
第五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宗旨,是抓好“同心”教育、突出“同心”实践、注重“同心”实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同心”教育,增强共识,凝聚人心;
(二)发挥行业人才、知识优势,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专业性公益性咨询、培训等服务;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非专业性公益活动;
(四)做好行业宣传工作,扩大行业影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本服务团由下列志愿单位和志愿者组成:
(一)5A、4A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二)上述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
(三)相关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同心服务团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具有在涉税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素质和能力;
(四)具有志愿服务的愿望。
第九条 同心服务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共享服务团获得的各种集体成果和荣誉;
(二)在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可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三)妥善处理好服务团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完成服务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五)不得以服务团成员名义从事与服务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成为同心服务团成员的程序:
(一)志愿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
(二)志愿者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审核批准;
(四)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五)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志愿单位或志愿者证书。
第十一条 同心服务团志愿单位或志愿者的退出:
(一)自愿退出和因故不能参加同心服务团工作的,由志愿单位或志愿者填写《退出同心服务团备案表》,报同心服务团核准;
(二)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由同心服务团予以劝退;
(三)违反同心服务团规程的,由同心服务团予以除名;
(四)志愿单位或志愿者退出情况由同心服务团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五)凡退出同心服务团的,收回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志愿单位或志愿者证书。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税协提名,经同心服务团志愿单位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建立团长办公会议制度,决定服务团重大事项。团长办公会议由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聘请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顾问,指导同心服务团工作。
第十五条 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为服务团担负责任;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团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团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服务团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团长领导下,落实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服务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向团长负责,受同心服务团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服务团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人员中的志愿者组成。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同心服务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年度工作总结;
(二)参加团长办公会议,审核会议纪要并呈送团长审定、签发;
(三)组织协调日常会议和活动;
(四)负责本团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团长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受秘书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章 分 团
第二十三条 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同心服务团分团,由省税协审批,向中税协报备。各省分团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和省(区、市)党委统战部及省国、地税务机关的指导。
分团秘书处设在地方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分团由本行政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及协会的工作人员组成,遵循自愿加入的原则。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成员同时是所在省、市分团的当然成员;各成员单位参加分团的活动可视为参加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活动,统一予以统计、表彰。
成为分团成员的条件由省税协确定。成为分团成员的程序参照本规程第十条第(一)至(三)项,由志愿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经省税协审核批准,并由分团报中税协统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分团可使用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同心服务团志愿单位的捐款;
(二)同心服务团志愿者的个人捐款;
(三)中税协为秘书处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经费;
(四)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同心服务团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所需的开支;
(二)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志愿单位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