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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业过程中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经验体会
录入时间:2012-05-28 10:28: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在执业过程中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经验体会

遵义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凌泽铭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政策法规变化快、内容多,许多涉税事项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加之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也在不断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相互交织并且存在着大量差异,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专业水准往往难以达到规避税务风险的要求。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具体的代理活动,不仅有利于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企业的委托从事税务代理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对税收、财会、法律知识的正确理解,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准确把握,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国家税法、明了纳税义务、熟知纳税程序、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来讲,如何在执业过程中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值得深思和探讨。笔者在此抛砖引玉,浅谈自己在执业过程中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几点体会:

  一、在执业过程中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执业过程中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既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基本准则,也是中介行业属性之必然要求。长期存在的税收政策信息不对称,税法宣传不到位等因素,影响了企业及时、准确地获悉税收政策。一些企业对税收政策缺乏及时了解而未能全面履行纳税义务,一些企业对税收政策规定理解不全面、缺乏准确把握、或存在主观疏忽而导致应税行为缺失不全。作为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帮助纳税人正确地理解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理解有误及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不应有的涉税违章行为以及受到不必要的税务处罚,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二、在执业过程中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一些方式方法

  (一)针对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缺乏及时了解而未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找出相关文件、讲解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在对某企业的印花税进行纳税审核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规定贴花,经向财务人员、税务管理人员了解后得知,因企业取得土地时,初次土地使用权协议签订时间在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公布日期之前,当时企业已查阅相关税收政策,确定无纳税义务,而对其后财税[2006]162号文件中明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未能及时了解,造成后续土地使用权协议未按规定贴花。在对其提供[2006]162号文件,讲解文件中政策规定后,企业按审核意见缴纳了相应的印花税。

  (二)针对与企业有分歧意见的涉税问题进行业务沟通,取文件要点、查相关背景、找相关原则,和其他类似规定进行比较或提供同类型业务事例,帮助企业正确地理解国家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目前企业的税法意识在不断增强,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已经学会主动取得法律的承认,而法律法规条款,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部分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这是正常的现象。如在对某企业开办费扣除金额进行纳税审核过程中,双方就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能否据实扣除产生分歧意见。企业认为,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之规定,企业将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全额转入管理费用,按上述规定可一次性扣除,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任何扣除限制。在与企业涉税人员进行业务沟通过程中,通过分析文件条款产生的背景、企业支出项目的扣除原则,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的规定并未强调业务招待费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业务招待费都是受此限制的。在税收政策理解认同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按审核意见对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又如在对某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审核过程中,双方就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应归集计入“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产生分歧意见。企业认为,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之规定,该项支出属土地使用费而应归集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扣除。在与企业涉税人员进行业务沟通过程中,通过列举其他地区地方性文件规定、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的纳税咨询回复,指出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在取得认同的情况下,企业按审核意见将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计入管理费用中并按规定扣除。

  (三)针对程序法相关政策规定,与实体法相结合,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执业过程中,应深入企业、把代理工作做细做妥,不能因对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理解的偏差,造成纳税人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某企业曾因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收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备案而被查补缴税。所以,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应将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管理规定,特别是对常见的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中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应报资料、报备时间等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企业财务与税务管理人员,并作相关指导,让他们真正的了解与掌握,从而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四)针对企业与税务机关有分歧意见的重大涉税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业务探讨,查关联文件、找相关条款规定,做到提出的处理方案既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受到处罚等潜在税务风险。如某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事宜、某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事宜、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非正常损失”范围的界定等。

  (五)针对地方性税收政策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就同一涉税事项出现规定不同的个别现象,注册税务师应把握税收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文件相关经济事务的本质和经济背景,文件的立法目的,从实事求是、诚信纳税的角度出发,有效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遵义市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缴费单位以银行返回的《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记账联,作为工会经费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在今年5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注:自201011起执行)发布前与国家相关规定不同;又如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自20112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则规定,“凡在开具发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71日起在开具发票时应盖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

  (六)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通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编印宣传材料、发送网络邮件等形式向企业宣传辅导和讲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帮助企业理解税收政策内涵;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解答有关涉税问题,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及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基础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庞大,法规规章规定浩瀚庞杂,新规定层出不穷,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注册税务师原有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会随着时间、政策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在执业过程中要做到精准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必然要求注册税务师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多学、多看、多问是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多学就是要多学习新知识新政策,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如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在业余时间安排定期上网学习等;多看就是多参考其他的案例,多看看同类型业务事项别人如何处理,把不同时期事项进行比较;多问就是平时要多问不同角度人的看法,如税务机关、纳税人,其他同类的事务所也应在其中,这样就能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同时解决不同角度产生的职业风险问题。

  总之,随着国家对注税行业的大力扶持、全社会对注税行业的认可,注税行业即将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抓住机遇,开拓市场,保证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最终达到国家、企业、注税行业三方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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