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关于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5日印发《关于同意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麦坪乡燕楼乡撤乡设镇的批复》(黔府函?2013?3号)文件规定,撤销花溪区党武乡,设置党武镇,镇人民政府驻党武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湖潮乡、党武镇、红枫湖镇(六村一居)、马场镇、高峰镇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适应税率见附件。
附件: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标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标准
地区 |
党武镇 |
湖潮乡 |
高峰镇、马场镇 |
红枫湖镇(六村一居) |
税率 |
5% |
1% |
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