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境内单位缴纳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117号
近接成都铁路局反映,要求明确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境内缴纳地方税收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就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内有关地方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阳铁路分局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黔地税函〔1997〕第75号)的规定,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在贵州省境内取得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协议运输收入”、“旅游列车服务费收入”、“清镇工业站承包收入”、“自备车代管收入”等“其他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统一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铁道部统一部署,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撤销,由成都铁路局直管站段。为维持原有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征纳关系,同意暂由成都铁路局统一向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上述地方税收及代扣驻贵阳市各单位的个人所得税。
二、成都铁路局在贵州省境内各站段取得的其他劳务收入(除运营业务外)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原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使用的“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分局其他运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停止使用,并尽快进行清理,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应造册登记,报主管的贵阳市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