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站群:

贵阳

遵义

六盘水

安顺

毕节

铜仁

黔东南

黔南

黔西南

税务干部学校

税务学会

税务师协会

繁体 | 简体 

首  页 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经验交流 行业党建及文化 行业文件 行政文件
今天是 农历四月廿六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站群检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6-05 09:51: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3]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02
10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要求各地对纳税人在20021015日以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逐级上报审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报送材料不齐全的,不得上报审批。
县(区、特区)级局自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将审查意见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州、地级局;市、州、地级局在接到下级局报送的审批意见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于5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局;省局应于10日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合议,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意见反馈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Copyright 2005-2012 Guizhou Provincial Office, SAT.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67号(贵阳市国税局6楼) 电话:0851-69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