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9]152号
我省境内分布着丰富的页岩资源。目前,砖厂利用页岩和粉煤灰来烧制页岩红砖已越来越普遍。为了合理开发利用页岩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开采页岩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贵州省境内开采页岩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页岩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法缴纳页岩资源税。
二、页岩资源税的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
三、页岩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各地执行情况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已征税款不予退还,不得作为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