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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资源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6-05 09:42: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资源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黔地税三字[1995]10

我省是矿泉水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目前开发利用矿泉水资源已日益广泛和普遍。矿泉水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为了合理开发矿泉水,积极有效地保护矿泉水资源,调节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矿泉水资源征收资源税。
    (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
)矿泉水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为4元/吨.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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