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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6-05 09:36:00 编辑: 浏览次数: 【字号:: 关闭 打印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89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贵州省地方税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税的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一)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及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对外行使减免税审批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及有关资料的初审,并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转呈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各县(市、区、特区,下略)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减免税申请,由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减免税申请有关资料的初审,并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转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已经将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各市、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审批。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事后的监督检查。
   
省级及省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报批类减免税,统一由主管该减免税的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级政策法规部门审批。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减免税的审批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办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根据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下列划分标准进行审批: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和民族自治区域内西部大开发“三免两减半” 优惠政策,由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以及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按减免税审批机关的设定上报审批。
   
(二)个人所得税:应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后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省、市、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报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明确必需税务机关审批但未明确审批机关的减免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房产税:按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土地使用税:各项政策性减免,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五)营业税:按减免税审批机关的设定,经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上述各地方税种明确减免税审批机关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减免税的备案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备案资料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执行。
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开发区内原有企业每年年初(年检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新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第一年应在第一次申报纳税时提请备案,以后年度提请备案比照原有企业执行。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又无明确必须备案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其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进行备案。
   
五、减免税的程序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方案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1
、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表。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地方税务机关按所申请减免税的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省局税政部门统一规定)。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申请减免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
、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为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或补正申请资料)之日。
   
5)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填写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决定受理申请,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注明日期。
   
6)办税服务中心(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及材料转主管该减免税项目的税政管理部门。
   
纳税人直接向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受理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
    3
、审核
   
减免税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1)申请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是减免税审核的主要责任机关;税政部门是具体经办减免税审核的职能部门。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配合税政部门开展减免税审核。主要是对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与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审核人员和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办税中心的受理时间起算)完成初审,上报审批机关。
   
2)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4
、决定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1)对金额较大或条件复杂的减免税项目,各级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实行集体审批。
   
2)对于申请时无法确定实际减免金额的减免税项目,审批机关仅审批减免税项目,而不审批减免的金额。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减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复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市、州、地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复,审核确认后执行;其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分别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新办软件企业的认定,仍按贵州省信息产业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的补充通知》(黔信息〔20036号)规定执行。
   
4)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减免税的审批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
   
审批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有审批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文或书面通知形式告之申请人,不再行文批复。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签收手续并执行。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1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资料包括:
   
1)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书面申请;
   
2)书面提交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
   
3)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4)地税机关按所申请减免税的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省局税政部门统一规定)。
    2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送达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的送达办理。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是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减免税有规定期限的,纳税人到期应恢复纳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提交减免税条件变化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同时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的后续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纳税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跟踪、反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具体税种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
   
(四)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税务检查、减免税的清查清理等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有关部门转来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停止减免税的执行,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
   
2)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5)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
   
6)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
   
(五)各类减免税档案资料,统一由审批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归集、立卷,年度终了统一收归本级税务机关档案室统一按规定保管。凡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部分减免税审批文书、表报等,统一存入纳税人户管档案,进行管理。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行政监察,对贯彻执行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侵犯纳税人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各市、州、地局的税政管理、政策法规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分别书面向省局对口部门报送本地区(包括县)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含由上级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减免税情况和总结应包括:减免税户数、类型、金额;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报送全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省局税政管理、政策法规部门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
   
七、其他
   
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方案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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