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样本)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6]6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的要求,税库银横向联网后电子划款交易的前提必须是税务部门、纳税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为此,省局就三方电子扣税协议内容征求多方意见,现将《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样本)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一户纳税人只能签订一份三方电子扣税协议,在协议中只能指定一个开户银行和账号划缴税款,不得指定多个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协议编号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省局确定的编码规则统一编写,各地不得随意变更。
三、由各市州地级地税机关统一指定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抓紧组织对需进行电子签名认证的纳税人进行认证服务。
四、税务部门、纳税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的签订流程由各市州地级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五、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由各地根据省局下发样式自行印制。
附件: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
附件:
三方电子扣税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乙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单位(人)、委托代征单位(人)):
计算机代码(地税):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乙方的指定开户银行):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甲、丙方确认,三方就电子扣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电子扣税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电子扣税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电子认证证书是指:甲方认可的电子认证中心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
指定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并向甲方备案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条 三方确认:
甲方依据乙方通过各种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由甲方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丙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乙方自愿按照甲方关于电子扣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在丙方辖下营业网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乙方资金结算账户和纳税的帐账户,采取电子划缴税款方式进行税款的申报、缴纳。
第三条 乙方适用电子扣税的范围是:
乙方依照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税费(以下简称税款)的申报、缴纳。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电子扣税。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甲方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协调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正常运行的有关事宜。
2、在本协议签订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使用辅导。
3、依据乙方通过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发出的税款缴纳申请,向丙方发出划款指令由其从乙方指定账户划转相应税款。
4、对乙方的申请资料和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证乙方提供的缴税信息按税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得到安全、完整的保管。
6、如遇甲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缴税。
7、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在停止向乙方提供网上、语音报税服务后一日内告知乙方,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8、乙方需换取正式完税凭证的,甲方按规定程序为乙方开具。
9、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由甲方自行调整甲方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税务机关制定的与电子扣税相关的各项规定。
2、保证网络、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内容的真实性。
3、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规范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和语音申报及其他申报。
4、采用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缴税,并对该行为负责。
5、对所有使用乙方电子认证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扣税的有效凭据。
6、对于电子扣税不成功的,甲方信息系统保存相关申报数据,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办理缴税。
7、乙方需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按甲方规定程序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开具。
8、在终止本协议后,乙方应直接到甲方指定的征收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9、乙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的 (开户行名称、开户名称及账号)结算账户作为电子扣税的指定账户,保证账户可正常使用。同意丙方依据甲方指令对其账户进行划款,并保证账户中可用存款数额不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因乙方存款数额少于发出的缴款申请金额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缴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1、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无应纳税费”申报。
12、因甲方管理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电子扣税发生错误等情况无法成功报税的,应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在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13、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依法承担未按期申报的责任。
14、因乙方原因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缴税银行及指定账户的,本协议终止执行,重新签定新协议。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电子扣税的需要,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升级、改造,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应及时接收甲方划款指令,按指令要求及时划转税款,并将划款的信息及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
3、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使用、保管、缴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如不按规定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划转税款成功后,为乙方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另有规定除外),加盖银行收讫章,并负责提交乙方。
5、未接到甲方指令即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乙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或接到甲方指令未及时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完全按甲方指令对乙方账户进行划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对乙方的缴税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由丙方通知甲方调整甲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无需重签协议。
第七条 经三方协商,本协议可以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依法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并报送甲方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编码规则(共28位):
第1位为地税代码“2”(1位)
第2位-16位取纳税人的地税识别号(15位)
第17-28位取纳税人的开户行号(1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