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0〕1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主要包括: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政策;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的资格或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复核、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
(二)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精神。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需由有关机构或部门事先进行资格认定的,有关机构或部门的认定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四)税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审批税收优惠。
(五)其他需要跟踪问效的事项。
第四条 各地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核、办理、确认;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承办;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纳税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执法监察;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等途径。
第五条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中发现的问题,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经有权审核的税务机关批准、复核确认或者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执行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超过规定优惠期限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纳税人对减免税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引导纳税人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立法精神正确使用减免税款。
(三)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复核确认、备案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及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没有规定减免税款用途的, 各地要积极探索企业减免税款用途跟踪管理的方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具有代表性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跟踪管理对象,在准确理解把握优惠政策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可以联合财政、国资等部门共同商议,与企业约定减免税款应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形成书面统一意见后实施跟踪管理。各地在年终报送的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年度总结中要专项汇报此项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分析研究优惠政策对支持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提出政策建议及具体措施,并将调研情况及成果向省局报告。
第八条 加强优惠政策管理基础工作。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范围、适用税率、比例、用途,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应建立档案,并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
第九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优惠政策审批、审核备案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通过明确内部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对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分解,形成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层层分解,环环相扣、有效制约的管理链条,要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的随意性,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的所得税部门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工作的牵头部门,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工作年度总结。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可以通过公文处理系统、FTP或内部电子邮件系统等途径报送。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所得税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