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1〕12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规程仅涉及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事项,未包含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由于各地机构、人员、业务量等差异较大,本规程仅对具体事项的工作环节予以明确,未设置统一的岗位。各地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要以明确责任为基础,以权力制衡为核心,以流程控制为主线,根据工作环节确定具体岗位、职责。人员配备、特别是一人多岗的,要符合“三级联动内控机制”建设的要求,有效防控执法风险。
三、对规程各环节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各地要本着凡征管系统已有信息不再重复报送的原则,予以明确。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内容和工作环节,设置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退(调)库、综合管理等岗位。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应遵循权力制衡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所述出口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出口货物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和特定退(免)税。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申请资料。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特定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提供的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认定受理。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进行查验和核对,符合要求的,受理认定申请,并将相关认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查验和核对内容:
(一)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二)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后将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三)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是否完整、准确,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第七条 认定审核。对纳税人的退税方式、申报方式、企业类型、审核配置、登记时限等项目进行确认。经审核无误,按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章,同时,将相关认定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外贸企业还需在电子传输系统中做外贸企业数据新增(fa)。
已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交出口企业,一份归档。
第八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参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手续。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企业,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注销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参照认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一节 外贸企业申报
第十条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持有关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下同)及纸质凭证,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下同〉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十二条 纸质凭证包括: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下同)、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下同)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的提供,下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下同)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第二节 生产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应当在次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申报数据,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包括:《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十五条 纸质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下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下同)、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等原件。
第三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第十六条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有关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持有关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十八条 纸质凭证包括: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第四节 特定退(免)税及延期申报
第十九条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
(三)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
第二十二条 出口企业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申报时,应及时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该笔申报;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予受理该笔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企业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后,应将电子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为出口企业出具《接单登记回执》,在系统中提交审核环节,并将申报资料、纸质凭证移送人工审核岗。
第二十七条 出口企业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受理该笔申报。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第一节 人工审核
第二十八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人工审核应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纸质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与电子申报数据的逻辑对应关系。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人工审核内容
1.申报资料与纸质凭证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与明细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填列的内容与纸质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填列的内容与纸质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的数量、计税金额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的合计数是否一致;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的数量、美元离岸价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的合计数是否一致。
3.纸质凭证与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商品代码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数量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金额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5)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人工审核内容
1.申报资料与纸质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申报明细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填列的内容与纸质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销售额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的“单证收齐标志”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3.纸质凭证与电子申报数据审核同外贸企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人工审核内容
1.申报资料与纸质凭证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与申报明细表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填列的内容与纸质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的数量、金额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的合计数是否一致;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数量、美元离岸价等项目与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的合计数是否一致。
3.纸质凭证与电子申报数据审核同外贸企业。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人工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按规定不予退税的,应将申报凭证、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申报处理;人工审核无误的,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节 计算机审核
第三十条 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应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三)出口退税率文库。申报的货物是否属于出口应退(免)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相符;
(四)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电子信息。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项目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机审核发现疑点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疑点核实。核实后如发现属于申报数据错误的,应进行申报数据调整处理;核实后如发现属于不可调整错误的,应进行人工扣留处理;核实后通过的,应按规定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应按税收函调规定进行发函调查;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同级税务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通过的,应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及退(调)库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或越权审批。
第三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由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并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批通知单》。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退(调)库
第三十八条 具体办理退库手续的部门应在接到《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的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通知》复印件送当地国库部门。待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完退付和调库手续,并收到国库部门盖章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回执的当日或次日,将已退税和已调库情况整理成清单反馈给本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已退税和已调库情况清单上传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第七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包括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维护、电子信息管理、计划管理、政策服务、日常监控和档案管理等。
第四十条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维护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核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维护主要包括:
(一)安装(升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其他管理软件,建立相应的审核环境,及时对出口退税率文库进行升级,辅导出口企业安装(升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二)根据审核系统管理要求,确定出口退税审核配置和特殊审核条件;
(三)充分利用测试数据库进行测试,熟练审核系统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十一条 电子信息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等电子信息管理。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管理。省局每周一次将电子传输系统中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各地应于每月10日前将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国电子口岸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已接收)的审核疑点上报省局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管理。省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传输系统中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电子信息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各地应及时通过电子传输系统完成外贸企业数据维护(fa)、特准退税企业数据维护(fb)、审核疑点数据维护(fc),于每月10日前将已认证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疑点上报省局处理。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管理。省局每周一次将电子传输系统中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同时上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已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各地于每月10日前将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审核疑点上报省局处理。
(四)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电子信息管理。省局每周一次将电子传输系统中总局下发的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电子信息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同时上报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电子信息,各地于每月10日前将无出口货物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电子信息的审核疑点上报省局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计划管理
在省局下达的计划内办理退(调)库,严禁超计划办理,不得将退库计划与调库计划混用。
做好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按季提出计划需求。
每月1日前与收入核算部门对上月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进行对账,形成《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及相关退税数据汇总上报省局。对账不一致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更正错误数据。
第四十三条 政策服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对新办及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做好个性化服务。
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调研、提出建议意见。
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控管理
按月、分类、分户建立《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登记台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登记台账》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登记台账》。按规定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征退衔接、预警评估和监控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函调工作。对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做好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出口企业整改;需移交稽查部门的,按规定移交。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四十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退(调)库、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凭证、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整理、年终归档,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