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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
规范发展的意见
黔国税发〔2011〕184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大力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按照国际规范发展会计和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促进我省中介行业的发展壮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范围,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依法作出的涉税鉴证。
(二)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一些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可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评估或专题调研等业务。
(三)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执业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四)要多渠道、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信息,使之在执业中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提高执业质量。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帐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办增值税(抵扣联)发票网上认证;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并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务听证、行政复议、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10.代为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申请;
11.代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12.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
4.土地增值税清算;
5.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
6.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7.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
8.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
9.营业税纳税企业差额计税;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
11.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2.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
1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4.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15.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
17.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8.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服务功能
(一)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鼓励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
4.土地增值税清算;
5.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6.增值税税负异常企业纳税情况;
7.营业税差额计税年度清算;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
9.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
(二)下列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1.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事项;
2.纳税人多次出现逾期申报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
3.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
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5.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
6.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
7.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等;
8.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州、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州、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
10.连续亏损3年以上,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退抵税款数额较大(不含减免退税款,具体标准由市(州、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12.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4.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5.申请各类减免税;
1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17.其他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涉税的事项。
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
(一)认真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职责(试行)〉和〈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内容(试行)〉的通知》(黔国税发〔2008〕32号)要求,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协调一致,共同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严格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的抽查抽检,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程序性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执业的,要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按照规定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初步处理意见。
(三)严禁强制或指定代理
要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以纳税人自愿提出的服务需求为前提,严禁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采取不当手段强制执业。应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或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