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
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黔税协发〔2012〕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省税协《关于转发中税协年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税协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省注税行业实际,现将2011年会员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团体会员(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年检内容
除按规定对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的执业情况、劳动用工情况、会费交纳情况、会籍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业质量
1.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的签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出具的鉴证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要求;
3.是否依照业务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工作底稿并经过三级复核,以及管理相关要求。
(二)财务管理
1.是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实,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等问题;
3.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交纳会费;
4.是否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三)《支持发展意见》(黔国税发[2011]184号)、《收费办法》(黔价费[2011]207号)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税协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团体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1.团体会员年度自查报告书(见附件);
2.团体会员证、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会费交纳凭证、员工社会保险交纳凭证等复印件;
3.事务所全体人员名册;
4.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二)执业及非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1.执业(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
2.执业(非执业)会员证、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3.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五、年检结论
(一)年检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会员类型及年度检验登记”页粘贴年检合格标识。
(二)年检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的,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三)年检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的,经省税协审议通过后,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有关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凡未通过行政机关年度检查的会员,协会年检均不予通过;凡被行政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会员,省税协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五)凡未参加本年度年检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不能参加年检的,应向省税协申请,经同意后,于次年一并年检。
六、工作安排
(一)行业年检与行政年检联合进行,年检工作由省税协、省注税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年检本着“会员自查为主,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原则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要切实抓紧抓好自查工作,抽查由省税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共同进行。抽查面为现有税务师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2010年、2011年未抽查的事务所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年检与事务所等级认定一并进行,申请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评为1A-3A级的事务所是年检重点对象,并严格按照年检内容和等级认定标准进行重点抽查。
(三)3月1日至3月25日前,各团体会员认真组织学习年检文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年检登记表一并上报省税协;3月25日至4月30日为省税协的案头审查时间;5月1日至6月30日,省协会、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共同进行重点抽查;7月1日至7月30日前,省税协对会员年检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年检审核意见,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中税协,同时公告年检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关于加强注税行业规范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年检工作实施办法》。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强化管理,努力促进我省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年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自查中有何困难和问题、建议及意见,请随时向省税协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
2.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
3.非执业会员年检登记表。
(以上表格请自行在下载专区下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